王灵平:例如案例1中,依据量刑标准郑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下,所以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而案例3中,姚某产销伪劣腊肉50吨,销售金额达100万元,依据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此外,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也要依法打击。比如晓 道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晓 道他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而居间介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受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等犯罪活动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
主持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既要靠制售者守法,更要靠监管者来 位的监管。如果存在监管不力,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王灵平:修正案在《刑法》第408条后新增加 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治理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反常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按照现行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文杰: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来 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其实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涌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现在刑法单独列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意义重大。食品安全渎职罪宛如剑悬头上,如果监管人员渎职,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健美猪”、“染色馒头”、“塑化剂饮料”、“地沟油”等让国人大“食 ”一惊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上演。那么该如何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周文杰:我认为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应该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巨额赔偿外,刑事诉讼、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等各种处罚措施齐出,对生产企业的震慑力十足。严把源头关,器重流通环节,建立从生产、加工来 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一旦发觉产品存在缺陷,马上启动食品召归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设有投诉热线电话和投诉网页,而且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组织、新闻媒体随时随地进行舆论监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机制。建立起正常化的食品安全工作惩戒 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公布的“黑名单制度”,让那些缺失诚信、缺失责任、违法违规的企业彻底曝光,中国养猪网,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建立起全社会监督的合力平台。
(原标题: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判死刑)
(编辑:SN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