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强化治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治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涌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归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治理 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景,并于8月24日前和12月21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景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 1.2012 年能繁母猪县级情景据统计表
2.2012 年能繁母猪省级情景汇总表
3.——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汇总表
附件:
农办财〔2012〕49号.ceb
附表2-2012年能繁母猪省级情景汇总表.xls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