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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昆明环保法庭首案告养猪企业 被指“抡大棒打蚊子”

来源: 互联网   2014-05-05 18:55:14   查看:  次

猪猪侠讯:昆明环保法庭首案告养猪企业 被指“抡大棒打蚊子”[/page]

    2月11日,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方的出庭应诉人——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正在认真准备二审应诉。环保行政治理 部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跟企业打官司,的确是个新鲜事。张永军要面对的不仅是应诉的准备工作,还有许多人的不解——环保局为什么要当原告?环保局究竟能不能当原告?“双重身份”是否合理、合法?

    1 环保局成为“第一案”原告

    既为当地环保法庭破题,也替公众维权,社会关注度高

    2008年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挂牌,人们寄望此举能催生环境公益诉讼热潮,养猪论坛 ,给许多难以解决的环境污染事件一记重拳。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却遭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零”的尴尬。

    “‘无案可审’并不是说昆明就没有环境污染事件了。”张永军认为,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太高,以及个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是最关键的制约瓶颈。

    环保法庭如何破题?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正式向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递交诉状,状告辖区内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邻近上千名村民涌现饮用水危机。8月12日,环保审判庭向两家企业送达了立案通晓 书。

    “昆明市环保局状告养猪企业”成为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一时议论纷纷,“抡起大棒打蚊子”的质疑声四起。

    “这起污染事故对3个村庄造成了危害,上千人的饮用水受来 影响,环境多少年难以恢复。它怎么是蚊子呢?”张永军说,“这个案子之所以关注度高,只是因为凑巧成了‘第一案’。”

    此案的审判长袁学红说:“这个案子更大的价值,在于震慑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和个人。现在国家的环保法律制度有不少,为什么环境还会受来 污染?很大程度上是对违法企业、个人打击不力。”

    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不仅要及时禁止 破坏环境的行为,要罚款,还要赔偿修复环境的资金,这就加大了违法成本。“赔偿金远远大于投入环保设施建设的成本,可能会罚得企业倾家荡产。这个案子的警示作用超越了案件本身。”

    “不管是蚊子,还是老虎,我们不会因为它是‘第一案’,就一定要它胜诉。”袁学红说,“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站得住脚。”

    2 环保局当原告有无不妥

    法律依据存在,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排除 侵害

    环保局既是执法者,又是公益诉讼主体,当原告合适吗?这样的质疑声不少。

    袁学红认为,环保局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进行治理 。一旦环境资源受来 破坏,环保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大家都晓 晓的行政治理 职能。事实上,环保局还应肩负保护职责,当涌现环境资源被破坏的情景时,环保局必然要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

    “在法律层面看,同一个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会侵害不同的社会关系。”袁学红认为,污染环境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是违反了某一行政治理 法规的请求;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是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是侵犯了民事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侵害的社会关系不一样,法律构成要件不一样,责任承担方式也会不一样。

    “作为执法者,环保局可以对污染企业作出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在充当公益诉讼主体时,环保局就成为了财产所有权人的代表,代表公共利益请求污染企业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这两个身份并不存在互相取代。”袁学红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证 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可以看作环保局能够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在昆明,环保联动机制也力推环保机构作为第一诉讼主体。环保局对环境资源有法定的监管义务,能最快捷、最及时地发觉环境污染问题;对证据的收集最完善、最便利,行政执法中固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环保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晓 、把握 程度,也优于其他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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