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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中国法院网

来源: 互联网   2014-04-23 18:26:13   查看:  次

饲料原料价格汇总:中国法院网[/page]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2号
  【发布日期】2013-05-02
  【生效日期】2013-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说明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开,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证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尤其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损坏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残害导致一样 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不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反常 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残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残害导致一样 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反常 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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