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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实施办法

来源: 互联网   2014-10-09 15:36:54   查看:  次

生猪价格汇总: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实施办法[/page]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根据《兽药治理 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制定全省的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治理 办法, 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监督治理 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对兽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判 的过程。

第七条 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录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基本情景解释;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景解释(附企业人员情景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解释; (六)《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治理 文件;

(七)《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

(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一)至(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治理 办法》和《兽药进口治理 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应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治理 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

申请经营其他兽药,应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自收来 兽药GSP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养猪网,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和分工。

省畜牧食品局可视需要派员监督各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人员

第十二条 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从事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药学、畜牧兽医、生物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兽药监督治理 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保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来 过有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

(三)熟悉并能正确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兽药法律法规和兽药GSP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

各市(州)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选派本地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忠于职守,客观公平 ,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保护 检查工作声誉;

(二)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请求;对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三)不得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如与被检查企业关系符合归避条件的,应积极向选派单位解释;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贿赂;不得借检查验收进行旅行、考察等活动;

(五)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票据;

(六)不准将不符合兽药GSP条件的企业通过验收;

(七)其他廉政建设的规定和纪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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