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芳,男,1967年生,大专文化,会计师。曾任德清县钟管商业公司主办会计、德清县惠中新合纤有限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升华拜克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部经理。
李根美,女,1962年生,大学文化,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兆强,男,1944年生,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杭州锅炉厂余热锅炉研究所副所长、杭州锅炉厂厂长、杭州市科委主任、浙江省科委副主任、杭州市经委主任、华昌投资治理 公司部门主任等职,现任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海鹰,男,1971年生,大学文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德清天勤会计事务所部门主任,现任湖州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二:
授权托付 书
兹全权托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托付 人签名:
托付 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托付 人持有股数:
托付 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托付 日期: 年 月 日
托付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赞成、驳斥或弃权票的指示:
解释:
1、若托付 人未标明投票意见,则视为可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
2、此授权托付 书复印有效;单位托付 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根美、李兆强、沈海鹰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布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费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景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请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况;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治理 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日于浙江德清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根美、李兆强、沈海鹰,作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布声明本人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况;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治理 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