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认为存在问题。第一 ,生猪行情,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猪的尿样也应该由公安部门组织检验,而事实上却是由南京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的,送检的主体不对。而且,检验结果出来后,没有按规定通晓 当时还是嫌疑人的被告人,就把猪都销毁了,剥夺了几名被告人请求重新勘验的权益。此外,辩护人还认为猪尿的收集过程值得怀疑,因为猪不可能安静 地让人收集尿液,肯定 会乱动,不能保证每头猪的尿液对应的就是特定的猪。
对此,公诉人答辩说,有关司法说明已经确认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而且,销毁的是猪,而不是尿样,并没有剥夺被告人请求重新勘验的权益。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不断来 下午4点半才告完结,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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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治理 法规,有意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晓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筛选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筛选,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筛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点 ,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瘦肉精”案主犯判死缓 3名涉案官员上诉要求被驳归
8月10日,首批开庭审理的“瘦肉精”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归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要求,坚持原判。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准刘襄死缓。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归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要求,坚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晓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反常 重大缺失 ,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戒 。
“瘦肉精”案发后,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也被追究责任。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