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就目前而言,恐怕大部分人对此都多少有一些认识。那么,这起案件的6名被告人,是否晓 道这一点呢?庭审中,检察官和法官对6名被告进行了逐一讯问,除了第四被告王克金之外,得来 的归答都是不太清楚。而王克金之所以晓 道这一点,来自于2008-2009年兴盛 屠宰场的一次内部整顿行动,而这次整顿的目标恰恰也是指向“瘦肉精”的,这来 底是怎么归事呢?
对这次整顿行动,6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原先 ,上海在2006年左右发生过一次瘦肉精中毒事件,此后,兴盛 屠宰场便在场内出过通晓 ,通晓 中称,瘦肉精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提醒广大屠宰户不要收购喂食了瘦肉精的猪。而为了杜绝收购瘦肉精猪的行为,屠宰场和屠宰户签订了责任状,并收了每家两万元的保证金。责任状中明确请求不准从河南收购生猪,如果收购了被发觉,就要没收两万元保证金。正是这次整顿让王克金晓 道了瘦肉精是有毒物质,但他说,自家平时也食 同样的猪肉。
“禁购措施”从来就没有执行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从责任状签订直来 这次案发,这6名屠宰户没有一个人被没收过两万元保证金,这是因为他们之前都自觉遵守规定,从不收购产地是河南的猪了吗?6名被告人的供述给了一个否定的归答。他们说,虽然责任状中规定不许收购河南产的猪,但后来这项规定执行得就不那么严厉了,第三被告人何明就说,“屠宰场虽然从来没有取消过这项规定,生猪价格,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没有明确说法,只要‘三证一标’齐全就行了。”其他几名被告人,对这个问题基本上也都是如此表述。
所谓“三证一标”,指的是生猪上市所需要的检验检疫等证明以及“耳标”。其中,“耳标”是个非常重要的东西,是猪的身份证件,能查出猪的产地。所以,屠宰场一查耳标就能晓 道猪是从河南收购的,但屠宰场也并没有因此没收过屠户们的保证金。从这个角度看,也证明了责任状流于形式。而第二被告李业富的辩护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则认为,这份责任状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河南的猪喂了瘦肉精,河北的猪就不会喂瘦肉精吗?应该禁止的不是河南或者某一个地方产的猪,而应该是喂食了瘦肉精的猪。”
称不进含瘦肉精的猪生意不好
6被告在法庭上称,他们只管联系生猪经纪人,至于生猪经纪人在河南再去找什么人收购猪,他们一样 都不管。生猪运来 南京后,只要手续齐全,他们就对外卖了。但他们也承认,虽然这些猪手续齐全,但其中还是有瘦肉精猪的。因为瘦肉精猪从外型上和一样 的猪有些区别,“屁股饱满,前后肢都比较粗大,肚子往上收。”但他们同时也强调,外观上的区别只是根据一样 体会总结出来的,并不代表具有这种特点 的猪就一定是喂了瘦肉精的,“具体是不是,要等屠宰了才能看出来,如果肉眼就能看出来,还要那些检测仪器干什么?”
检方认为,虽然6 名被告人称光凭肉眼并不能完全判定 猪是否喂食过瘦肉精,但对于收购的猪里可能有喂食过瘦肉精的猪这一情景,屠户们心里是有数的,而这也正是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们“明晓 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因素。对于这一基本事实,屠户们也并不否认。“既然晓 道猪可能是瘦肉精喂出来的,为什么还要卖呢?”对此,第四被告王克金的陈述很有代表性,“江苏山东的猪品种不好,不好卖,河南的猪除去瘦肉精的事情不谈,他的品种好,如果不进河南的猪,就卖不过别的人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所有被告人都表示认罪,要求法院从轻判决。
控辩交锋
争辩 1
检方:被告属间接有意 犯罪
辩方:被告主观恶意并不深
控辩双方的争辩 焦点,集中在6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检方用来指控的证据的合法性上。检方认为,6名被告人对于收购的猪中可能有喂食了瘦肉精的猪,是明晓 的,但是,他们对这一情景并没有摘 取任何防止或预防的措施,属于间接有意 的犯罪。所谓间接有意 ,是指明晓 某种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后果,仍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有意 犯罪分为直接有意 和间接有意 ,即使是间接有意 ,也属于有意 犯罪。辩护人则认为,6名被告人收购的猪都有手续,主观恶性并不深。“他们进的这批猪,有很多并没有被宰杀和销售,商品销售没有来 达一定的金额,公安机关一发觉就马上销毁了,应属于犯罪未遂或是犯罪预备。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主观上没有要有意 逃避监管,而是有关部门监管缺失,使得监管程序形同虚设,才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争辩 2
辩方:证据存在问题
检方:有关司法说明明确证据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