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局,各定屠企业:
为了加强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含沅江市和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下同)流通领域生猪产品销售治理 工作,规范生猪产品经营行为,保证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市民食 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九号主席令)、《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2008年第525号国务院令)、《流通领域食品治理 办法》(2007年第1号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第71号主席令)、《湖南省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2011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晓 :
一、规范生猪产品供应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好市中心城区和县城生猪产品的供应渠道,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湖南省《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请求,县城以上城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点(B类企业),其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由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企业)供应;小型屠宰点(B类企业)只限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其产品只能在当地市场销售,不得跨区域供应。因此,凡在县城以上城区销售的生猪产品,都必须从生猪定点屠宰厂(A类企业)进货,不得从小型生猪屠宰点(B类企业)进货,不得私屠滥宰。对违反规定向中心城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强制取缔。鉴于我市部分县(市)生猪定屠厂(A类企业)正在建设之中,其生猪产品供应问题,按照生猪屠宰属地治理 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暂时调剂 ,确保生猪产品供应。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A类企业)建成投产后,暂时指定向城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B类企业)应及时退出。
二、规范生猪产品经营行为
凡在市中心城区和县城经营生猪产品者,应当遵守如下降为规则: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请求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其生猪产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请求。二是所有生猪产品必须来 有资格向中心城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A类企业)进货(含代宰),不得从小型生猪屠宰点(B类企业)进货,养猪论坛 ,不得与不法屠商私自挂勾摘 购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主动保护 市场秩序。三是生猪产品销售执行“两证两章”制度。“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凡“两证两章”不全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四是凡外来冷鲜肉(含散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销售,超过检验期效的,应当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查验,换取有效流通证。
三、规范对生猪产品经营者的治理
对入市销售生猪产品实行从源头至终端治理 ,依法建立以下治理 制度:一是协议准入制度。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加工厂、集体伙食单位等应与经销商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生猪产品经营的安全责任。二是经销商治理 制度。市场经营者要建立经销商治理 档案,如实记录经销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市后,其档案应储存 2年。三是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建立生猪产品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验生猪产品供货者及生猪产品安全的有效证明。经营者留存相关票据、证明的复印件备查。四是购销台账制度。经营者要健全生猪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批生猪产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品来源、规格、质量和等级等内容,属批发业务的,须记录销售时间、对象、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内容。五是不合格生猪产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生猪产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和使用,并予以登记,及时召归,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依法依规处理。六是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治理 有关法律法规销售、使用生猪产品的,由市、县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
四、严格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目前,我市生猪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务必高度器重,严格打击。一是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排查工作。要组织商务执法大队(稽查队)对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存在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地区,要进行登记造册,做来 心中有数。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打击。对发觉的重大私屠滥宰窝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公安、工商、畜牧、质监、食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是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区域,彻底铲除私屠滥宰窝点。三是加大巡查力度。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加强对市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用肉单位、私屠滥宰隐患地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发觉问题,追根觅 源,一查来 底。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