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大洋扬帆饲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2006-11-01 18:48 【】【我要纠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9599号
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红,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毰,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00号楼632号。
被告北京大洋扬帆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洋扬帆饲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六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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