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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农业部发布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 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互联网   2014-04-25 20:31:37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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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摘 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摘 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治理 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解释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请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托付 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储存 。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储存 摘 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摘 购记录,做来 有效凭证、账、货相符。摘 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清晰不清的;

    (四)质量尤其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陈设 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陈设 、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请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请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请求移 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 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尤其 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显然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设 、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治理 部门公开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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