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治理 ,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治理 办法》(财建〔2010〕498号)同时废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