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固 健康不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震荡通晓 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固 健康不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震荡通晓 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促进本市生猪生产和平稳猪肉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固 健康不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震荡的通晓 》(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生猪价格,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连续 扶持本市生猪生产
(一)强化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建立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是确保城市应急供应和地产农产品自给率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把生猪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完成分解来 各区县的生猪最低保有量指标。凡低于生猪最低保有量的区县,要在年内相应增加 生猪生产,确保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落来 实处。同时,要注重提高生猪生产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二)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财政资金投入量,支持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并适度加大对新建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光明食品集团在域外农场发展养猪生产,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保证 地产生猪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实施能繁母猪(生产母猪)饲养补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归落调控预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晓 》(沪发改价督〔2009〕5号)规定,适时启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要支持市级种公猪站、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遗传资源保护建设,加快推进生猪品种改良进程,普及和推广生猪良种,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稳步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健全优良种猪登记治理 制度,加大生猪遗传资源开发力度。(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生猪疫病防控。要保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方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连续 落实好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主要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按照差别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健全和平稳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适当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补助标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人工注射经费补助标准由1元/头次提高来 2元/头次,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按照差别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六)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快上海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技术改造和崇明地区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速度,进一步提高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对郊区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病死猪,实行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切实提高无害化处理的覆盖面。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统一收集的车辆等设施保证 经费,区县财政负责落实统一收集的日常运转经费。适当提高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对屠宰环节病害猪缺失 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来 8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七)保证 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区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八)连续 落实好有关能繁母猪、生猪的保险政策。要连续 实施能繁母猪、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越发严厉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和生猪的保险覆盖面。(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保监局)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