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 全国偶像歌手大赛 51精彩无线大奖等你拿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金犊奖大陆初审揭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以本办法为准,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