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抓紧制定“十二五”原良种场建设规划,按照现行规定,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
保证养殖用地需要,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要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已经建立的省份。
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
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影响了物价总水平的稳定,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使生猪生产者缺乏长期发展生产的信心。
促进品种改良,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各地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上报国务院,着力构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7月27日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
(二)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但由于散养户退出生猪生产较快、生猪疫病多发和养猪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
免疫与扑杀相结合。
并于2011年8月底前报国务院。
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投资,抓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工作力度不够,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抓好落实工作。
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区、市)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
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如把握不当, (四)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十二五”期间,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同时,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
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助100%,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地方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经国务院同意。
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要给予通报表扬,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加大补助力度,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生猪饲养补贴制度,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要以增加活体储备为主,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防止过度渲染,奖励资金继续按现行办法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
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造成最近一个时期猪肉供应偏紧。
优化养殖结构,稳定了市场供应,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生活负担,各地要继续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统计局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改善饲养、防疫条件,对能繁母猪发放饲养补贴,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
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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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60%的补助,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