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三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允许进场
“条例”称,将重点监督抽查检测“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农产品;来源地不明的农产品;无生产记录的农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地域生产的农产品”。
在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增加对同类、同一来源地农产品抽查检测的频次。
对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的农产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在安全风险评估期间,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条例”还规定,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品种农产品,有“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或“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形之一的,将被政府网站或者政府公报等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此外,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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