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猪网
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行业点评 > 正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大误解需要澄清

来源:中国猪业 2015-12-29 09:46:58| 查看:

副标题[/page]
  误解二:粪肥等还田是在向环境排污


  不少地方主管部门对畜禽粪肥、粪浆液态肥、沼渣、沼液等还田利用心存疑虑,看到液态肥、沼液等还田就认为这是“将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其实,粪肥等还田利用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将本生产环节没有利用价值且不会再进入下一个生产单元的产物排放到环境中予以处置的行为,不会带来任何经济上的增值,只会增加环境污染负荷;而粪肥等还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养分,且可在种植业生产单元实现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将直接增加环境污染物负荷,而还田利用只要符合《条例》规定(做到无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纳利用需求),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则不会导致污染。


  《条例》在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在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确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结合”实现“就地就近”的“还田”等“综合利用”。


  为了明确还田利用的概念,《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明确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做到无害化,二是不过量。换句话说,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是“用做肥料”,而不是排放污染物。


  再者,没有什么东西天生是污染物。有句话说得好,污染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如果处理利用得当,是非常宝贵的生物质资源,对于土壤有机质的提升、土地生态状况的保护和改善以及农作物生产的保障,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当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和恰当的利用并对环境产生了可以测定的污染效果的时候,才可以判定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而不是只要是看起来感觉脏兮兮的东西就可以被直接定义为污染物。


  如前文提及,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也是有标准可循的,如《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NY/T 1334-2007)、《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2011)、《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2)、《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技术要求》(GB/T 27622-2011)等。如果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没有满足上述标准而导致污染,则要依照《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