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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检测力度加大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必读

来源: 农业部   2015-07-24 09:16:30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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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料药及大包装预混剂:
 

  兽药包装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内,抽样1件;11—50件抽2件;15—100件抽3件;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兽药包装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兽药包装为2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且以原包装抽取。
 

  (二)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2—5万支(瓶),抽样2件。
 

  5—10万支(瓶),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计。
 

  (三)其他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不足2万盒(瓶)以2万盒(瓶)计。
 

  第九条 抽样数量
 

  (一)注射用针剂(粉针) 50瓶(支)
 

  (二)注射液(水针)
 

  1、规格:1—5毫升 100支(瓶)
 

  2、规格:10—20毫升 25支(瓶)
 

  3、规格:50—100毫升 6支(瓶)
 

  4、规格:250—500毫升 3瓶
 

  注:该抽样数量不包括澄明度检查,需做该项检查的按实际需要抽取样品。
 

  (三)片剂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盒)
 

  (四)原料药 200克 分装成2瓶
 

  (五)预混剂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 10袋
 

  250克/袋以上 10袋
 

  (六)兽用生物制品
 

  灭活苗 10支(瓶)
 

  弱毒苗 20支(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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