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猪网
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养猪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来源:中新财经 2023-03-01 11:29:32| 查看:

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4日

【版权声明】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