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产业优势更加突出,实现生猪产业由大省向强省跨越。
为持续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出台了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
具体包括:
稳定生猪贷款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
对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有序合规推广运用保费贷等银保合作模式,拓宽生猪企业融资途径。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
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的保险模式,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探索仔猪、种猪、生猪域内运输等保险,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组织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国家试点,在试点县(区)率先实现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禁养区划定5年内不做调整,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
对确需依法清退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有计划搬迁或关闭,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加强工作信息对接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审批、登记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此外,《意见》明确,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370万头。同时,继续将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和全省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
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3000-10000头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调控基地。各地对挂牌基地应建立台账,确定专人负责指导帮扶,并在项目资金、贷款融资、用地环保等政策上优先扶持。
全文如下: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银保监局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豫农文〔2021〕3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进一步巩固我省生猪产能恢复成果,持续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精准调控,稳定发展。总结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经验,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机制,注重预调早调微调,保持合理生猪产能水平,有效调控产销异常变化,确保生产和市场供应基本稳定。
市场导向,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长效性支持政策,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努力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
种养结合,绿色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种植基地布局养殖产能,以地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普及清洁养殖工艺,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
重点突破,转型发展。以疫病防控、标准化养殖、屠宰加工、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加快补齐生猪产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不断推进节本提质增效。
(三)发展目标。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产业优势更加突出,实现生猪产业由大省向强省跨越。
二、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
(四)稳定生猪贷款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对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有序合规推广运用保费贷等银保合作模式,拓宽生猪企业融资途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的保险模式,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探索仔猪、种猪、生猪域内运输等保险,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组织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国家试点,在试点县(区)率先实现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禁养区划定5年内不做调整,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对确需依法清退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有计划搬迁或关闭,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加强工作信息对接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审批、登记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七)强化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生猪生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点,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突发性问题。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方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370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规模猪场存量。继续将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和全省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3000-10000头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调控基地。各地对挂牌基地应建立台账,确定专人负责指导帮扶,并在项目资金、贷款融资、用地环保等政策上优先扶持。(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制。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各地要制定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省级定期组织对各地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继续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调控保障。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作用,支持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地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省财政将结合各地全年落实稳定生猪产能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完善现有财政生猪综合支持政策,各地生猪稳产保供扶持政策措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生猪产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落实《河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预案》,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适时开展临时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省、市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
(十三)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严格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实行养殖、出栏、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链条闭环防疫管理。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点猪病和仔猪腹泻等常见病综合防控。以种猪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强化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强化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推进非洲猪瘟等疫病疫苗和诊断试剂科研攻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非洲猪瘟等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加快推进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发展。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重点建设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积极开展国家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省级美丽牧场创建。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帮扶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实现增产增收。支持养殖企业联农带农,助力乡村振兴。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积极支持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提高机械化、智能化装备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设现代生猪种业。全面开展猪遗传资源普查,加强省级以上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投入,提高优良品种资源保护水平。用足用活种猪引进等政策措施,建设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建立高效智能化种猪性能测定体系。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推进品种改良,加快地方优良猪新品种培育。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商业化联合育种,打造河南种猪育种联合体,构建“联合育种+大企业育种”协同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供种质量和能力,加快生猪种业振兴。(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屠宰产能,支持新建50-200万头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线,推动新增屠宰产能向养殖集中区转移。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淘汰小规模低端落后屠宰产能,化解结构性产能过剩。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猪肉深加工能力,鼓励和支持主产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推动主销区城市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各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的无害化处理,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协同推进畜禽粪肥还田与化肥减量增效试点。结合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支持沿黄和南水北调沿线生猪调出大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养殖粪污养分平衡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畜种粪污特点和不同作物肥料需求,科学建立粪肥还田模式,不断提升以地定养和以养肥地能力。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研究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推动种养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各地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与消纳能力相配套的养殖场户,积极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种养结合循环发展体系。加快培育种养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探索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