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47号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抗非 2020-10-30 16:09:01 查看: 次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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