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11-04 17:23:34| 查看: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推进生猪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经营,加快实现具有安徽特色的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目标。2019年底,全省猪肉供应自给率达99%以上;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自给率达102%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省养加宰销一体化企业达100家以上。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稳产保供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切实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规模养殖场(户)临时性生产救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安排1亿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重点支持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安排1000万元,重点补助小型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21个畜牧大县加快组织落实育肥猪保险政策。
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不得超范围划定。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市县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备核。
全面落实冻猪肉收储任务,增加猪肉储备调节能力,适时投放猪肉储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加快发展家禽、肉牛、肉羊生产,积极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加强猪肉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
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禁止泔水喂猪;严格产地检疫,落实“点对点”调运政策,发挥检查站“防”“堵”作用;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注:以上内容为部分摘录,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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