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障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版)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疫病防控,全国已有浙江、山东、北京、广东等12个省(市)对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截止目前,我省已有243家企业在外省备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输入性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我省自2018年11月29日起,对山东、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5省的入苏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行备案,迄今已有185家企业在我省备案。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入苏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将备案区域扩大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备案范围
需要备案的供苏动物及其产品种类为经检疫合格、供屠宰用的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可食用产品。有三类动物性产品不需备案:1.奶、蛋;2.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需要备案的省外单位为提供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入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
(二)备案流程
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即由输出地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推荐。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备案变更或注销按申请程序办理。
(三)入苏指定通道
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须经江苏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我省共建有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15处,分别为:
(四)备案企业核查与取消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入苏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备案:
1.入苏的动物、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并经确认的;
2.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3.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4.自行申请终止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