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6日
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补助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现为广东户籍。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乡镇(公社)、村(大队、农场、管理区)等委派(雇佣、指定等),在乡镇(公社)、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农场、管理区等区域承担兽医公益服务工作的基层兽医人员,离开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从2020年1月开始计发补助,之前年度不补发。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尚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尚未满55周岁的,待其达到该年龄后从次月按照政策标准开始补助。
(三)可以证明离岗基层老兽医工作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县级兽医部门或乡镇兽医站保存的离岗基层老兽医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乡镇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离岗基层老兽医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乡镇兽医站及村委保存的能反映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兽医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从业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职称证明、聘书、照片、日记本、免疫(打针)和采样记录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原则上和被证明人无亲属关系)一般应为被证明人工作期间的乡镇兽医站站长、乡镇兽医站正式职工(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委会主任)等;县级及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兽医站站长等。
(四)经申报,最终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最终复核认定人数一旦确定,不再增加。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离任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的;
2.已经享受或登记享受由政府出资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相关人员;
3.2019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
4.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罢免、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补助资金
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资金6600万元,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给粤东西北14个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市、开平市、台山市,因人数变化造成的资金余缺由市县统筹解决。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
(二)工作年限计算。
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按照任职期累计计算工作1年以上,认定时间范围为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他时间范围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2名有效证明人(原则上和被证明人无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见附件3)。
(二)乡镇初审。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见附件4),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台账(见附件1)。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乡镇兽医站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
(三)县区审核。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乡镇兽医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报地级以上市认定工作小组复核。
(四)地市复核确定。地级以上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市、区)提交的材料后,在复核确定人员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名册表》(见附件5)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存档。同时,将离岗基层老兽医统计表(见附件6)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
各地根据审核情况,通知当年年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本地户籍离岗基层老兽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7)。对当年未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在其年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前6个月通知其完成首次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广东省 市 县(市、区)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同时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等部门复核。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对县(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承担的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划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省、市下拨的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一并委托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或镇(乡)财政所直接支付给离岗基层老兽医。受委托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或镇(乡)财政所为每一位离岗基层老兽医建立单独账户,并按时将生活困难补助划拨至离岗基层老兽医个人账户。
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严格实行单独记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省、市、县所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岗基层老兽医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制定工作年限低于10年以下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工作方案;市、县(市、区)要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乡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各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五)严肃政策纪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假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离岗基层老兽医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离岗基层老兽医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台账
2.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
3.证明人书面证明(式样)
4.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调查笔录
5.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名册表
6.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统计表
7.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8.广东省 市 县(市、区)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9.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