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七)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
	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
	同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六)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八)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