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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治理 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4-02-11 09:47:03|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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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归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阻碍 企业常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收归、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景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晓 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持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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