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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三普药业涉嫌违法被调查维权律师预热索赔事宜

来源: 互联网   2014-05-06 06:25:46   查看:  次

  2012年8月21日,三普药业(600869,股吧)公告了该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收来 了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晓 书,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被立案调查。随后,其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此影响,三普药业股价显然归落。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将投资者索赔相关情景进行总结,供投资者参考。

  公司、实际控制人相继被调查

  2012年8月21日,三普药业发布公告称,“2012年8月20日,本公司收来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 委员会向本公司送达的《调查通晓 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622号),通晓 内容为:‘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来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 委员会向该公司送达的《调查通晓 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621号),通晓 内容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养猪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天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2012年8月21日,本公司收来 杨士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治理 委员会调查通晓 书》传真件,杨士英于8月20日收来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 委员会向其送达的《调查通晓 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361号),通晓 内容为:‘杨士英:因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吴立骏律师表示,此次调查的队伍是稽查总队而不是地方证监局,一样 违法违规案件由地方证监局调查处理,而由稽查总队出面调查的案件具有重要性、影响大等性质,涉嫌违规事宜的重大性不言而喻。

  系统风险不是拒赔理由

  吴律师认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三普药业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起,也就是从2012年8月21日开始,之后累计换手率来 达100%时止,该期间的股价归落的缺失 部分应当由虚假陈述者也就是此次涉嫌被立案调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级治理 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被调查公告后,三普药业公司股价持续走低,可以预见,立案调查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价将会不断受来 较大影响。”吴律师表示。

  哪些股价归落缺失 有望获得赔偿呢?根据相关规定,累计换手率100%之后的股价归落缺失 将不能获得赔偿。同时,在上述期间的系统性风险缺失 也将被纳入不予赔偿的范畴。系统性风险通俗的讲就是同期综合指数跌幅相对应索赔股票跌幅的部分,该缺失 部分按目前法律规定,即使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也属于法定免赔范畴。但是法律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和认晓 并不明确,导致占有地利优势的上市公司往往用此条规定来规避赔偿,法律制度的漏洞将会影响股民获赔金额的比例。“但是,系统风险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吴律师补充。

  若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从该日起运算 其换手率累计100%之内,股民只要持有,那么股价归落的缺失 是不是全部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负有责任的高管承担赔偿?吴立骏律师表示,这个问题应由两个方面来解析;1、法律原则上规定了累计换手率100%期间的股价归落缺失 应当赔偿股民,但是股民需要注意,若同期大盘有较大幅度归落的话,这个大盘大幅归落的比例所对应的被索赔股票归落的幅度不予赔偿。2、托付 律师索赔需要在获得赔偿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用,该律师费需要股民承担,若因索赔股票价格不断归落,即使法律规定可以获赔,但因缺失 基数金额上升,股民实际缺失 仍旧是扩大的。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认定可以索赔的时间范畴非常重要,吴立骏律师认为,在2012年8月20日前(含当日)买入三普药业的股票,并在2012年8月20日收盘时仍旧持有,以后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的股民投资人可以有机会获得赔偿。不过吴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开展。证券诉讼手续十分便利 且对股民来说索赔维权过程几乎没有成本。无论股民投资人身处何方,也无论缺失 金额的大小,都可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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