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价格汇总:养猪场治理 人员销售37头“瘦肉精”生猪获刑
来源:互联网 2013-09-14 10:40:24| 查看:次
作为养猪场的治理 人员,明晓 “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有意 给其饲养的猪喂食并予以销售。日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谢逸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0年3月起,被告人谢逸芝全权负责某养猪场的日常治理 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谢逸芝负责购买饲料、调配饲料、生猪销售等事宜。2012年11月初,被告人谢逸芝擅悠闲 生猪饲料中加入四包不明品牌、不明成分的预混料统一喂养生猪,并将喂养过该饲料的52头生猪出售给王某,王某当日将该批生猪送往食品公司代宰,经赣州市章贡区动物检疫站检测,该批生猪的尿样为阳性,怀疑该批生猪喂养了“瘦肉精”,检疫站马上 通晓 张某和王某来 场再次取样检测,生猪价格,结果仍为阳性。此后,南康市畜牧水产局马上对养猪场进行管控,对封存饲料、生猪尿样进行抽样检测。经鉴定,王某所购买的生猪、养猪场封存生猪及自配小猪、大中猪饲料中均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被告人谢逸芝在南康市畜牧水产局下发书面通晓 书请求养猪场原地封存涉案的大中猪的情景下,仍将37头生猪销售给温某,获利6万余元。经检测,售给温某的生猪尿样中仍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
养猪场销售给王某的52头生猪已经在赣州市章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销毁;销售给温某的37头生猪除2头被上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扣押外,其余35头已经被温某宰杀、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逸芝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且销售明晓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回案后自愿认罪,从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看,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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