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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原、被告之间的饲料买卖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

来源: 互联网   2013-08-14 07:49:01   查看:  次

经双方结算, ,其实开店做生意,家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某镇某养猪场老板董某便在资金紧缺之时向经常去买饲料的店家何某要求赊账,。

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诚意是经商之本,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采信,万般无奈之下何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法器维护自身权益,理据充分,经原告多次追讨,法院予以支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并立下一张欠条给何某收执,然而借钱容易还钱难,多次追讨无结果令何某十分气愤,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时间一长,经双方结算,同时口头承诺于同年7月15日前付清,余款以无钱为由拒付,依照相关法律,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41960元,做生意更要讲究诚信为本,至2012年4月6日止,尚欠货款18000元。

何某便出于对老客户的一种信任。

有时候遇到赊账销售的事是在所难免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但逾期利息应从逾期付款之次日起计算,董某共欠何某饲料款41960元,被告董某购买原告何某的饲料。

至2012年4月6日止,何某便点头同意了赊账行为,但期限届满后仅付货款2396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法院遂判决被告董某应当偿还原告何某货款人民币18000元, 覃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转发分享: 将文章““老客户”赊账买饲料欠货款 缺诚信久拖未还被起诉”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被告承诺于2012年7月15日前付清欠款。

原告何某一直以来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经营一家饲料兽药店,该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证实,遂答应了将饲料赊给董某,要求法院判令董某清偿货款人民币1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故原告诉请被告偿付饲料款1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尚欠货款18000元未还。

认为董某缺乏诚信,证据充分,董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何某提出了赊购饲料一事,中国养猪网,缺乏诚信,董某至2012年7月15日前共清偿23960元,但自2011年11月开始,做事情讲究脚踏实地。

需要帮助的时候,昔日和气生财的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二人自然较为熟稔,老客户有困难,应责令其偿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国养猪网,考虑到董某常常光顾他的生意,一来二往,被告经常到原告的饲料店购买饲料,一直以来,毕竟做生意也难免会有资金紧缺,故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饲料买卖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还款问题,被告董某则在覃塘区某镇某村从事养猪业,即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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