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理拒绝折除在该地块上的猪栏、茅坑等建筑。
其它诉讼费200元,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被告在该地块上用修公路时拷下的废水泥块垒砌了猪栏、茅坑,依法由民一庭付庭长张巧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持有仙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四、被告辩称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骗取耒的,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猪栏、茅坑等应予拆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庭审中,生猪行情,原告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上宅村村民林江平取得本村人家前地方0.43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由被告林桂进负担,法院受理后。
限被告林桂进在判决生效之日三天内对在原告林江平承包经营的地块上垒砌的猪栏、茅坑等予以清理,不应摘 信。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原告为保护 自已的合法权利,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原告依法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
原告林江平用法律手段保护 了自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5年11月17日,该0.433亩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被告同村村民林桂进承包经营,属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于2005年10月19日公布开庭进行了审理,缺乏证据,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案件受理费150元。
本案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原告的要求合法合理, 二、原告对诉争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经村委会、福应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特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频繁交涉未果,聘请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为反常 授权诉讼代理人于2005年9月8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计人民币350元, 200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