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2012] 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埠生猪产品经营治理 的通晓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外地多家冷鲜肉先后进入我县肉品流通市场,但有相当一部分销售网点经营不规范,运输车辆和冷藏设施不达标,有的鱼目混杂,借机销售本地白条肉、注水肉甚至病害肉,给我县人民群众食肉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为强化生猪产品的市场治理 ,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治理 条例》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治理 工作的通晓 》(周政【200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外埠生猪产品经营治理 通晓 如下:
一、严厉实行外埠冷鲜肉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县销售冷鲜肉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市生猪屠宰治理 办公室备案登记;(二)要有相当数量符合标准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三)企业要来 达I级标准;(四)检疫、检验及卫生操作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符合法国家相关法律、标准的规定;(五)两年内未涌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六)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
未经登记或未准予登记的外埠生猪产品,不得销售。
二、实行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制度。凡进入我县的外埠冷鲜肉企业需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冷鲜肉生产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屠宰许可证、肉制品防疫合格证、肉制品检验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需加盖该屠宰企业公章)。待县商务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沈丘县外埠冷鲜肉市场准入证》,再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进入我县市场。每年进行年检,对未办证或来 期未年检的冷鲜肉店,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并在媒体上公布曝光。
三、外埠冷鲜肉经销处必须具备规定规模的冷鲜肉冷藏场所、专用运输车辆,其发展的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冷藏柜、展现 柜等工具,并保证其销售的冷鲜肉品温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范畴的冷却链中,即控制在4℃以下。
四、外埠冷鲜肉店要严厉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并应接受商务、畜牧、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未建立或不严厉执行的,商务、畜牧、工商等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五、实行外埠冷鲜肉信息报送和肉品质量抽检制度。冷鲜肉代理商和其销售网点购进的每批次肉品必须当天向县商务部门上报与每批次购进肉品数量相符的随货同行手续和检验检疫检测报告单,并填写《外埠冷鲜肉销售信息报表》,其每批次冷鲜肉经检疫和肉品检验人员抽检合格换取相应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未报送信息或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视为不符合法定请求的产品,严厉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禁止其销售。
六、冷鲜肉销售只能在肉类连锁专卖店销售授权厂商出厂的原装肉品,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不得销售非授权厂商出厂的肉品,不得摘 购冷鲜白条肉进行分割加工。否则,商务主管部门除没收违规购进肉品、分割机具外,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冷鲜生猪产品只能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所销售,养猪网,并存放在冷鲜肉销售专柜中,严禁将冷鲜肉批发给肉商摆放在肉案上或挂架销售,不准打着经营品牌冷鲜肉招牌交叉经营其他厂家的生猪产品和本地白条肉,不准销售病害猪肉、注水肉和无章无证的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冷鲜肉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其温度必须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范畴内(即0℃~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加强对冷鲜肉的联合整治,建立冷鲜肉监管长效机制。商务、畜牧、工商、药监、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各司其职,确保全县冷鲜肉肉品质量安全。
九、冷鲜肉经营商必须依法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督治理 ,对守法经营的冷鲜肉专营连锁店,县商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授予“放心肉店”标识牌。对授牌后涌现违规经营的,随时摘牌,并在媒体上公布曝光,列入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和取缔。
十、加强冷鲜肉税费征管工作,按照国家税费征收规定应征尽征。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