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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检疫员帮忙盖合格章 “瘦肉精”猪肉流向超市

来源: 互联网   2014-11-10 14:10:38   查看:  次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 李卓洋) 屠宰场两名摘 购员收购93头生猪,但未向当地动物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没有取得相关证明,防疫员为其开具违法证明后销往市场,之后在检测中显示有瘦肉精残留。24上午,雁塔区法院公布审理此案,屠宰场摘 购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以及为其违法开具证明的检疫员上堂受审。

摘 购员违规收购生猪

王某仓和刘某文都是未央区一家屠宰场的摘 购员,负责给屠宰场从各地收购生猪。2011年5月12日,王某仓联系好韩城和泾阳县两家生猪养殖户。王某仓从韩城某牧业公司收购了65头生猪,但是这些生猪并没有畜禽标识(俗称猪耳标),也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在没有取得当地畜牧兽医站开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口蹄疫证明)等相关证明的情景下,王某仓就将这批生猪拉归了屠宰场。刘某文从咸阳市泾阳县一些农户家中收购了28头生猪,同样也没有开具相关证明。

为了能让收购的生猪有正当的“身份”,王某仓电话告晓 刘某文,让他来 咸阳渭城区一畜牧兽医站找检疫员刘某民,补上在韩城市收购生猪的检疫证明。明晓 这批生猪在产地没有进行检疫,刘某民也没有核实生猪数量和猪耳标,就为刘某文开具了50头生猪的相关证明。

超市内查出瘦肉精猪肉

这93头生猪拉来 屠宰场后,屠宰场法定代表人王某平在明晓 这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养猪网,仍违规答应进场。作为未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屠宰场的检疫员,田某伟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屠宰检疫,落实宰前静养、申报制度,查验登记畜禽标识,而是按照之前的屠宰量估算,就开出了70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也没有检验登记猪耳标,就将这批生猪放入待宰圈,开具了《准宰通晓 书》,同意对这批生猪进行宰杀。

当晚,屠宰场共宰杀了95头生猪,田某伟给每片猪头加盖了检疫合格章,并且还给其中的28头猪肉出具了《出县境检疫合格证》,经过某猪肉供销公司,销往了电视塔邻近某超市。次日,设在这家超市的联合检测组在对猪肉例行抽检时,经过检测,其中的两个样品中,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呈阳性。之后市农委从超市购进的56片共计2068公斤猪肉中摘 集4个样本,托付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定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有3个样品检出沙丁胺醇残留。

在得晓 部分猪头检测出猪肉精后,田某伟才来 屠宰场收集了20多个猪耳标,从中选了2个填写在瘦肉精检测登记表上。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这两个猪耳标均不存在符合条件的信息。

法院公布开庭审理此案

24日上午9时30分,雁塔区法院依法公布开庭审理此案,田某伟、刘某民、王某平、王某仓、刘某文和屠宰公司作为被告上堂受审。庭审中,被告均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为田某伟、王某仓做无罪辩护,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表示,田某伟、刘某民作为受托付 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场、王某平、王某仓、刘某文在收购、贩运、屠宰生猪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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