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申请 拟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市级饲料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市饲料办初审后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报省畜牧局。
(二)受理 省畜牧局接来 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的,以函的形式托付 省饲料工业协会(省饲料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查。
(三)审核 省饲料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省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治理 办法和省局函的请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合格的,形成审查结论并将申请书和现场考核材料上报省畜牧局。
(四)上报 省畜牧局收来 全部材料后,生猪价格,根据评审组结论,对符合请求的签署意见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五)费用 审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治理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向省畜牧局提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其程序与申请生产许可证相同。
二、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向省畜牧局提效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和样品:
1、村料
(1)申请书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执行标准
(4)产品标签和产品解释书样稿
(5)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6)饲喂报告或用户意见(需要盖单位公章)
2、样品 持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二)受理 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送省站进行审核,省站应在十五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自检报告送来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以下简称省所)进行产品复合检验,省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并行成复核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三)批准 省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以函的形式上报省畜牧局;省所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形成复核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上报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收来 上述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四)费用 产品审查、复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治理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向省畜牧局提出换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其程序与申请批准文号相同。停产二年以上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