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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晓

来源: 互联网   2014-09-29 07:16:19   查看: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晓 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标准品,下同)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景商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二、严厉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小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晓 》(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请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三、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主动入市收购新粮。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要引导和鼓励 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主动入市收购新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主动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治理 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主动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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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涌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要与托付 收储库点签订托付 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益、义务等,保证收购入库小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预案执行完结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请求,高度器重,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挠 紧腾仓并库和仓库修理,挠 好托市粮食销售和移库,养猪论坛 ,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涌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粮食流通治理 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按照小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1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把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来 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托付 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景,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晓 》(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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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托付 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托付 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请求,具有较高治理 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托付 收储库点。托付 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 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来 托付 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托付 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开。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托付 收储库点,并主动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托付 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设定的托付 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托付 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托付 收储库点签订托付 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益、义务等。托付 收储库点要严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景商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小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要引导和鼓励 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主动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治理 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主动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小麦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主动来 主产区收购小麦。

  第九条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预案执行期间连续 竞价销售2006年、2007年暂时储备 最低收购价小麦,要按照顺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 市场粮价基本平稳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主动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为防止涌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小麦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小麦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有意 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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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托付 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景及时预付给托付 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完结后,贷款要及时划转来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治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治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景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景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

  第十三条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景,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治理 部门,于本预案执行完结后一个月内,5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完结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托付 收购库点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暂时储存,并与托付 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托付 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托付 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治理 条例》、《中央储备粮治理 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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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治理 的暂时储存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托付 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运算 ;中储粮总公司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晓 》(财建[2007]405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来 储备 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治理 的暂时储存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布竞价销售,销售纯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托付 收购库点,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晓 》(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请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销售后及时回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治理 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谐 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观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景,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费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景,观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请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7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治理 公司(或单位)托付 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景,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主动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托付 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治理 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修理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和谐 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治理 总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粮食小麦收购预案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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