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起,陆凤明低价购进死猪,并在其租用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苏卢南路一平房内进行加工,之后出售给菜市摊贩流入市场。期间,陆凤明雇用潘秀连帮其移 运、宰割收购归回的死猪,欧文生亦前来帮忙加工。2013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挠 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凤明等3人,并查获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经检验,涉案疑似病死猪的猪组织样品的“猪繁育 和唤 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检验项目为阳性。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