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怎么卖 百姓说了算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治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记者 方阮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治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百姓对我市市场上的猪肉销售有何见解,即日起至6月8日期间均可摘 取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营猪肉买卖有“门槛” 据相关人士介绍,我市市区内从事生猪产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而《办法》中提及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在我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两年内未有经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记录以及未涌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有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辆等十项条件。 而无论是大型屠宰企业还是市场中的零售业主,只要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来自非疫区;白条肉应当加盖含糊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全部经过冷却工艺处理,运输过程应当悬挂、密闭、冷藏,并且整车签封等六项条件。 销售生猪产品的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关证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冷鲜肉的销售场所销售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等。 销售生猪产品不得免检 据相关部门介绍,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每批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每批生猪产品,应当随车附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猪饲养基地名称、运输目的地(或企业)、产品等级、数量、价格、车号或者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信息,同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一证,随货同行。 不光买猪肉的要按“规矩”办事,生猪行情,在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是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 违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 据相关人士介绍,若在销售过程中涌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年内两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开展不正当竞争等骚扰肉类市场常态秩序的行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不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依法予以强制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即日起至8日,《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治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写信邮寄至鞍山市胜利南路3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发送邮件至anshanfaguichu@21cn.com。 0603B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