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升网讯 租用民宅或承包鱼塘作窝点,合股非法经营病死猪肉,分工合作,收购、屠宰、销售一条龙。昨日下午,化州法院对该起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宣判,三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谭某新、牛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筹划在化州市建设农场22队10号山底租用一民宅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养猪网,并于当年11月开始无证非法经营收购及销售病死猪肉。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两人均为江门人)分别投资3万多元加入合股非法经营。被告人李某(化州人)则以个人名义承包鱼塘作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表白使用,并以办生猪养殖场为由向化州市供电局良光供电所报装三相电用于冷库储存病死猪肉。销售病死猪肉所得的利润按照每个人入股的点数分成,其中,林某海、谭某新两人分红3成,谭某强分红3成,牛某分红3成,李某按以干股的方式入股分红1成。在合股非法经营屠宰病死猪期间,谭某新、牛某负责来 邻近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和销售病死猪肉,谭某强负责屠宰病死猪,林某海负责收购、销售病死猪肉的据统计及屠宰窝点日常生活支出的治理 。2012年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对该窝点搜查,当场扣押一批屠宰生猪工具和约3800市斤已经屠宰好的病死猪肉、排骨、猪头等,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屠宰的病死猪肉价值30400元,销售出去的猪肉值人民币48000元,共值人民币78400元。经过对扣押的部分销售单据的据统计所得部分收入为人民币521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非法经营屠宰及销售病死猪、残猪生意,骚扰市场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海、谭某强有期徒刑各二年半,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茂名日报 记者 刘艳 通讯员 邹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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