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经营治理 水平。制定实施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引导企业推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饲料企业检验检测条件建设,严厉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治理 制度。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增强不断发展能力。支持饲料生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饲料行业技术改造,摘 用先进生产设备与工艺,降低加工损耗,提高加工效率。鼓励 饲料生产企业推进“厂场对接”销售模式,推广配合饲料散装运输和储存利用,降低包装和销售中间环节费用,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四、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基础支撑。修改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配套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时更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监督执法效能。加强饲料安全评判 基地建设,系统开展饲料添加剂、非粮饲料原料和潜在有毒有害物质安全评判 。提高饲料质检机构装备水平和人员素养,加强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确证检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和潜在风险物筛查鉴定技术研究。
严厉行政许可。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健全饲料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加强现场审核和复核,严肃查处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执行年度备案审查制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工作,强化获证产品跟踪监管。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基础数据信息化治理 ,实现动态更新和远程查询。
强化监督执法。以违禁添加物为重点,连续 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观测计划,逐步增加 观测指标,提高观测频次,根据预警观测结果动态调整观测指标。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完善跨省信息通报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章产业布局
“十二五”时期,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特点、养殖业基础及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饲料工业布局,促进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等不同地区饲料工业和谐 发展。
东部地区:包括山东、江苏、河北、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0省(市)。立足市场、资金、交通和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高技术、高档次、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饲料机械。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进一步巩固化工类添加剂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等6省。立足饲料资源丰富、养殖业基础好、劳动力密集等优势,大力发展饲料原料和饲料加工业,促进粮食等饲料资源就地转化增值。着力推进饲料企业整合融合,培养市场占有率高、治理 水平先进的大型饲料企业或企业集团。
西部地区:包括陕西、内蒙古、宁夏、甜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等12省(区、市)。针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加快推进的形势,发展人工种草和饲草加工业,发展与草食动物舍饲、半舍饲养殖配套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主动推进牧区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和南方草山草坡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发挥本地区饲料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饲料原料生产,进一步提升饲料生产水平。
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立足饲料饲草资源丰富和养殖业基础良好的优势,大力发展饲料原料和饲草产业,平稳发展发酵类饲料添加剂产品和浓缩饲料产品,进一步推进秸秆养畜,提高饲料产品普及率,促进粮食就地转化增值。
第五章重大建设工程
一、饲料安全保证 工程
针对饲料质检机构亟待升级、安全评判 和预警能力建设滞后、饲料监管基础信息整合共享利用程度低、基层监督执法力量薄弱、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按照统一和谐 、突出重点、各有主攻、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安全评判 、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和部、省、市、县职能各有侧重的饲料安全保证 体系,基本满足饲料治理 部门依法履行饲料质量安全职责、保证 动物性食品生产源头安全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