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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处理欧盟已来 港动物性饲料产品有关问题的通晓

来源: 互联网   2014-05-11 01:05:59   查看:  次

发文单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国检动联[2001]42号

发布日期:2001-2-28

执行日期:2001-2-2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生猪价格,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农业(畜牧)厅(局)、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治理 的通晓 》(以下简称《通晓 》)后,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晓 》请求,现就已来 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通晓 如下:

  1、对已来 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归处理;对不能做退归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来 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晓 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治理 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治理 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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