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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农业部就《饲料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征意见(全文)

来源: 互联网   2014-05-07 07:47:40   查看:  次

  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中国养猪网,为保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农业部组织起草了《饲料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如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储存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年每类至少筛选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储存 检验报告等。

  具体如下:

饲料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证 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提出的基本请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请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请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摘 购来 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景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请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摘 购与治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摘 购治理 ,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筛选、评判 和再评判 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证 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储存 供应商评判 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筛选、评判 和再评判 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判 及再评判 流程、筛选评判 原则、评判 内容等;

  (二)供应商评判 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判 内容、评判 结论、评判 日期、评判 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摘 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储存 前款规定的评判 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摘 购合同,列明摘 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总部统一摘 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储存 前款规定的摘 购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订摘 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摘 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摘 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摘 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储存 所摘 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让步接收值、安全卫生指标;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未提供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要功能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托付 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全卫生指标自行检验或托付 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储存 受托付 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摘 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储存 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治理 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治理 :

  (一)仓储治理 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请求、虫鼠预防 、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 适当距离。

  第十条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尤其 请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治理 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含糊的警示标识,摘 用双人双锁治理 。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储存 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尤其情景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尤其情景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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