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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600267)公告正文
海正药业:公司章程(2014修订)
公告日期 2014-04-22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4 年 4 月修订)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归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样 规定 ..............................................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晓 ............................................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事 ........................................................... 1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19
第三节 董事会 ......................................................... 2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晓 和公告 ..................................................................................................................... 32
第一节 通晓 ........................................................... 32
第二节 公告 ...........................................................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7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1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中国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3000000003727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00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isun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
邮政编码:3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70.905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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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医药行业,全方位发展,形成工业、科研、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融资投资中心,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药品的生产,兽药的生产、销售。
一样 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翻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上述经营范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摘 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布、公平、公平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益。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兴业有限公司、国家医药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国家医药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中国药科大学、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第二军医大学朝晖制药厂及三龙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外资法人股东),认购股份数分别为 8,667.16 万股、2,532.84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50万股、50 万股、50 万股、150 万股,其中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兴业有限公司分别以药品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00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原发起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股改承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中尚有178,003,310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解除限售条件。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投兴业有限公司转让而来)持有的股份数中尚有20,220,138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解除限售。其余的发起人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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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709,05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归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摘 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布发行股份;
(二)非公布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景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筛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因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况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况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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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布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景,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归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请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益,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利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要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请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治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 的,持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来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来 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景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来 难以补偿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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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利,给公司造成缺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治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缺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缺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厉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样 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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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鼓舞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来 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来 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 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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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相宜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适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请求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来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晓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将解释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来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晓 ,通晓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来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要求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本章程的规定,在收来 要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晓 ,通晓 中对原要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来 要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要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来 要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晓 ,通晓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晓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持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晓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晓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晓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来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晓 ,公告暂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晓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晓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晓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晓 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晓 各股东。公司在运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显然的文字解释: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托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晓 和补充通晓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晓 或补充通晓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摘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晓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完结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完结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晓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景;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摘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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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晓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晓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涌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况,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解释因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摘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常态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觅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为,将摘 取措施加以禁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托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掩饰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托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托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托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托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托付 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托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托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驳斥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托付 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托付 人签名(或盖章)。托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托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托付 书由托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托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晓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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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连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荐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连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晓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解释;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景的有效资料一并储存 ,储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持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尤其 因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摘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反常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反常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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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酬劳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反常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反常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鼓舞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反常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景。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归避;并且在这种情景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如有尤其 情景关联股东无法归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常态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解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尤其 情景外,非经股东大会以反常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治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治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景。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景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选举摘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尤其 因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筛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涌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摘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荐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定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开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完结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景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开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驳斥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舍弃 表决权益,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马上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马上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反常 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完结之后马上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完结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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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益,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来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涌现本条情况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改,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运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治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