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春耕备耕悄然开始,怎样避免因误用、误购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引发的矛盾纠纷?昨天,桐乡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常常是个人小本经营,涉及标的小、范畴小,又牵涉来 复杂的养殖业专业晓 识,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引发的涉农类矛盾纠纷长期得不来 器重。但从2011年起,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将这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受理涉农类案件纠纷,这里仅试举一例。
案情归顾:
赵某是桐乡市乌镇镇养鸭专业户,2011年10月10日,赵某与饲料供应商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为赵某提供上海科望鸭牌饲料,赵某将所产鸭蛋卖给李某,一年一结账。在合约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中途以湖州渴望 牌饲料替代上海科望牌饲料,致使赵某涌现鸭子死亡及产蛋减少的情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赵某合同欠款。
2012年8月17日,桐乡法院一审作出了对赵某不利的判决。赵某不服,又于2012年8月24日向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上诉。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将该案指派给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鲍勤安律师承办,请求其担任上诉人赵某鸭饲料买卖纠纷的代理人。
鲍勤安律师接案后,认真估量 案情并仔细研究一审判决。鲍律师发觉一审时赵某没有托付 代理律师,而且一审又有本诉和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要求)现象,再加上缺乏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以致赵某本人有很多要表达的东西无法表达清楚。
最后鲍律师决定从养鸭的专业角度来找突破口,如:本案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中途擅自更改饲料对鸭蛋产量下行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得益于鲍律师认真取证调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摘 信了李某更改饲料后造成本案受援人赵某鸭蛋产量下行的事实,判决李某赔偿赵某缺失 482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托付 人赵某由于缺乏相应的基本法律常识,一审中又没有托付 代理律师,再加上牵扯来 比较复杂的养殖业晓 识,使赵某没有在法庭上表达出原本要表达的内容,最终造成了一审判决不利。
以上这些原因既加大了办理本案难度,也体现出涉农类案件中的种种问题。为此,在接手此案后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咨询了农经局资深技术人员,并将调查结果回纳为几个要点,作为此案的切入点。
第一 ,需要确定的是,本案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从调查取证情景来看,本案并非为单纯买卖关系,而是“以料换蛋”的合作关系;
其次,赵某在一审中承认的8万余元欠款应如何定性。在进一步研究后,可以查清这笔欠款应为“以蛋换料”的参考数,不应认定为饲料欠款;
第三,合作方李某是否擅自改换了饲料。这一点,李某在一审中承认中途换了湖州公司的料,认为换的料是上海公司的分公司,但李某在一审时未向法庭提供“湖州公司”是“上海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据,这就可以认定为对方擅自中途改换饲料。
最后,李某擅自更改饲料的行为与赵承的鸭蛋产量下行是否有因果关系。通过查阅资料可以证明,家禽在产蛋期间是不能随意更改饲料的,如果要换应按比例逐步更改,否则会造成产蛋量下行、家禽死亡等现象。以此认证在本案中,李某中途更改饲料明显是有过错的,李某擅自更改饲料的行为与赵某的鸭蛋产量下行是有因果关系的。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思中介绍:涉农类矛盾纠纷在过去一直没有得来 很大器重,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中国养猪网,遇来 纠纷没有想来 通过法律援助等有效法律途径保护 自身利益,一方面也是因为矛盾中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晓 识,非专业人士无法接手。
据据统计,2011年以来,桐乡法律援助中心收来 涉农类矛盾纠纷咨询仅十余人次,受理的案件也不超过5起。
“但这并不代表涉农类矛盾纠纷不存在。”吴思中称,广大农民朋友如遇来 此类纠纷时,可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文昌路22号)或拨打12348法律援助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