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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2014-03-24 22:08:57   查看:  次

国质检动〔2009〕372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治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治理 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安全水平,促进进出口饲料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8号令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治理 办法》(以下简称《治理 办法》)。现就实施《治理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晓 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固树立饲料安全理念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治理 办法》的要点

《治理 办法》的目标是确保进出口饲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核心是风险治理 ,关键是要在风险估量 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控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产品风险分级治理 制度,对不同风险的饲料摘 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分类治理 制度,将有限的检验检疫资源重点转移来 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上来;三是要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开展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制定、调整并公开答应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四是要稳步推进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进口企业备案和进口饲料标签查验工作,提高进口饲料的可追溯性;五是要认真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增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六是要加强进出口饲料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将可能存在的风险纳入监控范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治理 办法》的实施细则,紧紧环绕 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出口饲料安全卫生质量保证 体系这条主线开展工作,稳步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

三、精心组织,做好实施《治理 办法》的各项工作

(一)进口检验检疫。

1. 注册登记。

总局将发布答应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并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开展注册登记之前,答应进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连续 向中国出口(动态调整情景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2. 进境检疫审批。

根据总局公开的《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检疫风险划回Ⅰ级和Ⅱ级的饲料,均需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严厉落实许可证网上核销制度,对申请量大而使用少的单位,要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加严治理 。

3. 进口饲料标签查验。

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局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附件1)对进口饲料实施标签查验和审核。发觉不符合请求的,对进口企业、进口产品和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记录备案,货主或其代理人须领取该工作规范并承诺按照请求整改,保证2010年2月28日后的进口饲料标签符合请求。自2010年3月1日起,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请求的,必须调运来 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

4. 进口企业备案。

各局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备案的饲料进口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进口饲料种类等信息报送总局动植司(电子版本发送至siliao@aqsiq.gov.cn)。名单的变化情景,应每半年向总局动植司报备一次。

(二)出口检验检疫。

1. 注册登记。

自2009年9月1日起,出口饲料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新申请注册登记的,严厉按照《治理 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申请表、文件审核表、受理通晓 书、现场评审记录表、评审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注册登记编号规则、注册登记证样式、未获批准通晓 书、出口供货证明、监管手册样式等见附件2-11(总局动植司网站饲料安全栏目下载)。

近期,各局要组织对出口饲料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和清理整顿。对近年来被国外通报检出问题至今尚未恢复出口的,经调查确认是企业责任而又无有效改进的,对严重不符合《治理 办法》的请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应取消注册登记;对发觉一样 不符合项的,应书面指出不足之处和请求整改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自控体系。请各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年度审查和清理整顿情景以及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中英对照)按照附件12报送总局动植司(名单以EXCEL方式发送至liujl@aqsiq.gov.cn)。

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注册请求的,各局评审合格后上报,总局组织专家抽查后统一对外通报举荐 ,对外注册登记的结果,在总局动植司网站上公开。

2. 建立科学的出口监管模式。

通过风险估量 ,逐步建立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官方监控为主和出口重点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治理 模式。各局要重点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安全卫生监控情景、关键控制点和《出口饲料监管手册》的填写等进行监管。

3. 检验检疫和出具证书。

严厉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不得异地报检。在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基础上,综合企业自检自控、日常监管、安全卫生监控、出口现场检查,必要时结合出口前抽样检测的结果对出口饲料进行合格评定。

总局将逐步与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商定卫生证书样本并下发执行。对向已确认卫生证书样本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要按照统一请求出具卫生证书;对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仍按照原先 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卫生证书;对进口国家或地区不请求出具证书的,须按照规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4. 出口企业备案。

各局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备案的饲料出口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出口饲料种类、是否是饲料生产企业等信息报送总局动植司(电子版本发送至siliao@aqsiq.gov.cn)。名单的变化情景,各局应每半年向总局动植司报备一次。

(三)进出口饲料风险监控。

总局将制定进出口饲料安全卫生监控指南,各局要成立饲料安全专家组,按照总局监控指南的请求,在风险估量 的基础上确定监控项目和监控频率,开展风险监控。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瞒报、夹带、伪造和使用假证书、出口非注册登记企业产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 公平健康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要加大对检验检疫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规范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出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保证 工作,确保《治理 办法》有效实施。

各局要关怀 和支持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业务建设和发展,在人员、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要加强部门联动,与农业饲料卫生治理 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饲料安全晓 识和法规的普及和宣传,为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

(六)其他问题。

1. 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

日常监管和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发觉的不合格情景,各局应及时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表》(附件13)上报总局动植司。

2. 进出口饲料贸易数据上报。

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局应在每月第4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本辖区上个月的饲料进出口情景按照附件14报送总局动植司,传真至010-82260158,电子版本发送至siliao@aqsiq.gov.cn(电子邮件使用**局20××年×月作为标题)。

3. 药物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由兽医行政治理 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治理 条例》进行治理 。已对出口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应撤销注册登记。

各局在执行《治理 办法》中发觉或遇有问题时,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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