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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农业部关于公布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晓

来源: 互联网   2014-03-24 14:43:48   查看:  次

农业部关于公布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晓

2012-04-24 10:07  文章来源:农业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保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农业部对原《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养猪网,现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境外企业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应当托付 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中国境内其他代理机构办理。

  二是规定了境外企业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申进口登记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等。

  三是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生产地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出口与中国境内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存在重大差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农业部应当按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决定。对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使用生产和使用的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农业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自收来 质量复核检测报告作出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决定。

  四是规定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场所、产品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原进口登记证予以注销。

  五是规定获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由境外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托付 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销售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并明确了境外企业境内销售机构或者托付 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钡锹街泄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眂hinalaw眊ov眂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狈⑺偷缱佑始:zyc0416@gmail眂om

  3贝真:010-59192777

  4蓖ㄐ诺刂罚罕本┦谐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和谐 处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本文来源:商务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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