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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四川泸州:生产销售病死猪肉 12名被告获刑

来源: 互联网   2014-02-11 23:37:39   查看:  次

  本报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州市首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一审分别领来 了1—5年的刑期,并处以罚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张天文受他人雇佣从事病、死猪肉的收购活动,期间以每公斤2至4元不等的价格两次收购了被告人段明均所送的病死猪肉约300斤。

  2012年初,中国养猪网,被告人刘俊良、张天文共谋通过经营病、死猪肉的方式谋取利益。在2012年2月至6月期间,由被告人杨代华、王昌得、车德明、谢 仁焱、牟昌权、殷仕高、杨志云等人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处理后以每公斤2至6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刘俊良、张天文。至当年6月中旬被查获为止,被告 人刘俊良、张天文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8吨,涉案金额15万余元。

  被告人刘俊良、张天文将收购的病死猪肉经过宰杀加工后将瘦肉、三线肉、排骨、肥肉等运送至泸州利农食品有限公司冻库进行冷冻待售。在此期间,被 告人刘俊良、张天文以每公斤4至1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魏永红8.575吨、被告人杨兴国2吨、林叶均2.875吨、白锦先约0.6吨,销售金额达10余 万元。被告人杨兴国、林叶均、白锦先将所购买的病、死猪肉加工成腌腊制品后,分别在各农贸市场上进行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俊良、张天文处查获未销售的病死猪肉21.995吨,在被告人杨代华、车德明、谢仁焱处扣押病死猪肉0.7吨。

  根据上述确凿事实,法院在认真审理查明后,遂作出了对张天文、杨代华、王昌得等12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判决。刘俊良、 张天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杨兴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林叶均、杨代华、车德明、王昌德、谢仁焱分别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来 10万元不等;牟昌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白锦先、殷仕高、段明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处罚金5000元来 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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