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3日讯(李瑞亮 记者 岳东)记者今日从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驳归了多名被告人的上诉要求。因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食品,两名泸州籍男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2年初,被告人张峰、王天华共谋通过收购、加工和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猪肉获取利益。据查,从2012年2月至6月,由被告人杨昌明等人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处理后,生猪价格,以每斤1-3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张峰、王天华。
至2012年6月中旬被查获为止,被告人张峰、王天华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8吨,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多名被告人先分别从两人处购买病死猪肉后加工成腌腊制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峰、王天华处扣押冻死猪肉21.995吨,在其余被告人处扣押冻死猪肉共计0.7吨,并由相关部门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峰、王天华等十二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张峰、王天华生产、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数量较大,属情节严重。
12月1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峰、王天华等十二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食品一案二审进行了宣判,对张王两人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处罚。其余被告视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也得来 相应处罚。法院同时驳归了张峰等五名被告人的上诉要求,坚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