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韦某、叶某、夏某3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其两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4月期间,生猪价格,韦某先后3次将共计300余斤的病死猪肉以每斤3.5元至5元的低价卖给大足区的叶某、夏某夫妇。叶某夫妇在明晓 购进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情景下,仍将猪肉加工成腊肉和香肠,腊肉放在夫妇二人经营的餐馆中销售,香肠则销给四川的蒋某零售。2013年6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蒋某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20余斤香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