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抽检效能。加强对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打击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兽药GMP、GSP后续监管,清理未来 达GSP请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促进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健全兽药数据库,推进兽药审批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管。严厉疫苗质量监管,完善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抽检,创新抽样机制,加大经销、使用环节抽样力度,严格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确保疫苗安全有效。推进口蹄疫、猪瘟等疫苗质量检测替代方法研究。修订口蹄疫疫苗质量标准。强化兽医诊断制品治理 ,提高标准化水平,规范兽医诊断制品使用。
(十四)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耐药性观测。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观测。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兽药使用治理 ,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用药宣传。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观测,保证 用药安全。
(十五)建立完善兽药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开展《兽药治理 条例》执法调研。推动《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治理 办法》发布实施工作。开展兽药标准以及《兽医生物制品批签发治理 办法》、《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制修订工作。针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治理 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GMP培训指南》、《兽药GMP检查员治理 办法》和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修订,开展调研工作。清理、发布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启动2015版《兽药典》编纂工作。
四、兽医法制和兽医队伍治理
(十六)推进兽医立法工作。开展《动物防疫法》执行评判 ,总结2008年《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景,提出与《规划》实施相配套的政策建议。启动《兽医法》立法调研,摸清我国兽医从业人员基本情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兽医治理 法律建议。
(十七)加强兽医机构队伍治理 。进一步推进兽医治理 体制改革,开展兽医系统效能评判 试点,细化兽医工作机构效能评判 指标体系,促进兽医机构能力提升。推进兽医医政治理 信息化建设,完善兽医队伍信息治理 系统功能模块,提高兽医行业治理 水平。加强官方兽医制度建设,总结完善相关治理 制度。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规划,出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素养能力标准,做好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工作。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连续 推进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治理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大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监管力度。
(十九)加强兽医实验室治理 。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治理 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国家参考实验室治理 办法》。出台兽医实验室治理 技术规范。严厉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完成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换届。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网络系统。组织省级兽医实验室能力比对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五、兽医科技
(二十)加强兽医科技标准治理 。环绕 《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加大科研攻关力度,促进兽医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加强兽医标准治理 。完成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和2013年兽医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强化兽医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与国际组织合作,加强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做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双边合作,构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
七、做好《规划》实施和政策研究
(二十二)争取《规划》实施支持政策。推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治理 办法》出台,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构建与国家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二十三)强化兽医投入保证 。推动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出台,做好2013年动物防疫体系投资计划申请、项目申报和治理 工作。推进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四个动物防疫重点项目建设治理 工作。加强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治理 ,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重点业务工作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