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被判五年徒刑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津 通讯员/周艳)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假借签合同,骗取了广东某畜牧公司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便全部私自卖掉连夜逃走。日前,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8年4月,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后两人均在逃)机密商量,由王某林出面与广东某畜牧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合同,从该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当年5月2日,王某林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养猪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养猪,公司负责提供猪苗、饲料、药物和疫苗、技术指导,而王某林则负责把猪苗养大后,如数将合作饲养的猪只交给公司归收。
随后,3人在连州某村承租了一个养猪场,王某林在向该公司交付25500元周转金后,生猪价格,先后两次从该公司领取了533头猪苗进行饲养,由吴某负责养猪场的日常治理 。饲养期间,吴某以“陈某”为名,频繁从该公司领取各种养猪所需要的饲料、药品等物品。待猪长大后,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找来买主,将这批应当交给公司归收的生猪全部私自卖掉,然后连夜逃走。
经鉴定,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3人从该公司领取的猪苗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3661元,扣除已交付公司的周转金25500元后,3人骗取公司财物价值共计358161元,其中吴某分得赃款90000元。
连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