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张可实习生武馨)养猪户购买了饲料却发觉饲料不合格,所欠货款就不再支付经销商。蒙受缺失 的经销商干脆 也不向厂家支付欠款,却被厂家告上法庭,无奈的他只有提起反诉,向厂家索赔缺失 。 饲料不合格货款不支付 从2000年起,经销商周某就从郑州市东兴畜禽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购买饲料销售。2004年2月11日,周某欠东兴公司一笔46800元的货款,签下了一纸还款协议。2004年2月,上蔡县畜牧局对周某所销售的东兴公司生产的饲料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 欠款是事实一审判支付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周某与东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对东兴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周某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因周某收来 货物后并未在两年内向东兴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应视为东兴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周某反诉请求东兴公司赔偿经济缺失 54800元,因证据不力,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周某付给东兴公司货款46800元及利息。 欠款应支付缺失 也得赔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与东兴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对东兴公司起诉周某支付现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质量检验报告和东兴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养殖户田某等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证明东兴公司生产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并能证明周某在合理期限内就质量问题已通晓 了东兴公司。周某销售给田某的饲料缺失 应由东兴公司赔偿。因此,中级法院判决周某支付东兴公司欠款46800元及利息,并判决东兴公司赔付周某54800元。(线索提供陈赞)
周某因此与养猪户田某发生纠纷。买的饲料不合格,田某欠周某54800元的货款就不想再支付。后经调解,周某同意不向田某索要欠款。之后,周某所欠东兴公司的货款也不愿再支付。东兴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支付货款46800元。周某遂提起反诉,请求东兴公司赔偿因质量不合格给自己造成的缺失 54800元。


